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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男子高架占道修车被汽车撞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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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王先生驾车在高架道路上行驶时突然抛锚,正巧遇到在高架上揽修车活的人。就在王先生到后备厢取修车工具时,张女士驾车从同一车道驶来,撞了上来,王先生因失血过多不治身亡。近日,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王先生家属获赔60余万元。

  去年3月1日,王先生在外环行驶时车辆出故障,便将车停在了小型车道内。5分钟内,他先后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和110报警电话。此时,顾强驾驶小客车在路上兜揽修车生意,见王先生车有状况,便将小客车停在王先生前方同车道内,上前与王先生商议排除故障。

  王先生下车后走到后备厢处准备拿修理工具,这时张女士驾车同向驶来,车头撞上王先生车尾,将王先生撞伤,王先生的车又撞了小客车车尾,造成三车连环撞击。王先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经鉴定,王先生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。公安部门认定,顾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,王先生、张女士承担次要责任。

  事发后,顾强快速驾车驶离现场,张女士报警后在原地等民警处理。逃逸的顾强很快被公安机关抓捕,并以交通肇事罪定刑。王先生的家属得知噩耗后将顾强、张女士、三车保险公司诉诸法院,请求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等90余万元。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这起交通事故的成因主要有三:张女士未注意安全行驶,驾车直接撞击死者王先生,属侵权行为;王先生的故障车辆未按规定及时在合理位置设置警示标志,存在过错;顾强在高架公路上占用道路实施非交通行为,导致巨大交通安全风险,也存在相当的过错。此外,案发时间是19时许,高架公路能见度较低,王先生未设警示标志的行为,对事故发生存在较大影响。综合考虑,法院认定顾强承担事故50%责任,张女士承担事故30%责任,王先生承担事故20%责任。

  法院认为,发生交通事故的三车都投保了交强险。案件中,张女士作为直接侵权方,撞击致人死亡,所以她的车辆承保单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;顾强的交强险承保单位也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;王先生因车辆故障无法行驶,王先生又是车上人员,不是交强险的保护对象,所以该车的交强险承保单位不需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法官提醒

  高架上抛锚后,应将车辆停至隔离带,确实不能行驶也必须在小型车道上设置警示标志;遇到不正规的揽活修车方应谨慎处理,高架上车速相对较快,在高架上走动修车存在巨大风险,在车内等待救援不失为明智之举。解放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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